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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0 條
現供第二百零八條各款事業使用之土地,非因舉辦較為重大事業無可避免者,不得征收之。但征收祇為現供使用土地之小部份,不妨礙現有事業之繼續進行者,不在此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