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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2 條
非屬前條應申請銜接性試驗評估之藥品,得自行決定是否申請該試驗評估;其決定不申請而逕辦理查驗登記,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有必要者,仍應執行銜接性試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