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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1 條
系統採 IPTV 技術標準者,其信號傳輸特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IP 封包平均延遲變動(Jitter)小於 50ms。
二、下行數位信號封包五分鐘內不得有封包遺失或一小時內封包遺失不得超過四次。
三、上行信號應傳送控制信號。
四、上行信號以每秒 64kbits 以上速率傳送時每送一千次信號,其失敗次數應不超過十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