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6 03:4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幼稚教育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1 條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之罰鍰,在直轄市由該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
市政府;在縣(市)由縣(市)政府處罰,並限期繳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