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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1 條
保險人應正確辦理本保險理賠,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汽車交通事故涉及數汽車,請求權人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向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有推諉或僅依車輛數之比例給付保險金。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給付保險金。
三、違反主管機關發布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規定辦理理賠。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