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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受託者對送達之廢 (污) 水,應立即逐日或逐批將送達時間、貯留池 (槽
) 編號、廢 (污) 水量及委託者名稱,依序登載於已印妥連續編號之收件
紀錄簿。其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