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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第二十條之撤銷權,對於轉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行使之:
一、轉得人於轉得時知其前手有撤銷原因。
二、轉得人係債務人或第四條所定之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或曾有此關係。但轉得人證明於轉得時不知其前手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三、轉得人係無償取得。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