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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機關現職人員查核未獲通過原因為下列情形者,應限制其擔任情報工作之職務或採取必要之安全管制措施:
一、受查核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結婚對象或同財共居之人,具外國或大陸地區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身分、現在或曾經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委託機關(構)成員者。
二、在國家忠誠度或外國勢力影響之查核事項上,被判定有安全顧慮。
三、經科學儀器檢測,並有其他事實佐證,認以往情報工作歷程涉及違法或不當情事,有影響未來情報工作之安全顧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