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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審計人員承辦審核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案件,對於引用有關法令條文,應
注意其適用之要件與範圍;對於尚未決定之案情內容,不得洩露;已在司
法訴訟之案件,得陳報核准,俟法院判決後開始審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