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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購料總價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時,應報請審計機關派員監視,但於緊急需
用時,得視個案實際情形,事先敘明理由,函徵審計機關同意後,自行辦
理,彙編報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