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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出差事竣後,應於十五日內依照本規則內各條所定各費,詳細分別逐日登
載出差旅費報告表 (格式如後) ,連同有關單據,一併報請各該機關審核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