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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地方人事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2
二十二、新進人事人員及經存記之優秀人事人員,由部或地方人事主管機
構按年設班分別予以訓練。其由主管機構辦理者,有關訓練計畫
應先報部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