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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加發之一次補償金或月補償金及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加發之一次補償金,均依附表二規定計算之。
兼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人員,依前項規定加發之補償金標準,按其兼
領比例計算之。
曾支領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
或年資結算給與者,於重行退休時,其已領取給與之年資,應與重行退休
審定之年資合併計算,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發給補償金
。
圖表附件:
附表二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加發補償金計算標準表.PDF
附表二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加發補償金計算標準表.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