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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出版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書籍或其他出版品於發行時,應由發行人分別寄送行政院新聞局及國立中
央圖書館各一份,改訂增刪原有之出版品而為發行者,亦同。但出版品係
發音片時,得免予寄送國立中央圖書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