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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整治計畫,其實施者就下列事項變更,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提出整治計畫變更之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實施:
一、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計畫提出者之資料。
二、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所定事項。
三、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各款所定事項外之變更,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