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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經指定之訓練機關(構)辦理訓練、測驗及證書核發相關業務。
前項訓練機關(構)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教材或依附件一及附件二之訓練時數及課程大綱擬定教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