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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之核(換、補)發、變更、展延,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網路傳輸系統為之。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請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