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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委託契約應約定主辦機關保證提供一般廢棄物之數量,並支付委託處理費。但實際提供一般廢棄物數量超過保證數量時,其超出部分之計價費率應於委託契約中明定。
興建營運公司處理一般廢棄物數量無法達到委託契約約定保證數量時,其未能處理之數量除不得領取委託處理費外,並應依委託契約約定負責另為處理及賠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