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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繳納之水污染防治費,經審查核算不足者,應依期限補足差額;溢繳者,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或依其申請退還溢繳之費用。
前項溢繳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者,不予退還,充作其後應繳納費額之一部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