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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核定設置者,其原申請設置書自應完成設置之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失其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