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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其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請求報酬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報酬請求書。
二、有關職務繁簡證明文件。
三、有關信託財產狀況文件。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通知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
第一項之請求經主管機關核准酌給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受託人履行。
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諮詢會成員,不得支領報酬。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及交通等相關費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