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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定期辦理業務評鑑,績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公開表揚或獎勵;評鑑成績未達基準者,應輔導其改善。
前項評鑑結果應公告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