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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缺氧症預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如受鄰接作業場所之影響致有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應與各該作業場所密切保持聯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