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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或投保單位,應於申請保險給付時,就前條各款事項,陳述意見或提供證據。
未依前項規定陳述意見或提供證據者,保險人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且就相關事實及證據無法認定為職業傷病者,保險人不發給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就第一項,所陳述之意見或提供之證據與投保單位不一致時,保險人應請投保單位提出反證;投保單位未提出反證者,保險人應以被保險人之意見或證據,綜合其他相關事實及證據審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