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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契約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勞動者因自己之過失,在普通條件之下,不能達於標準生產額時,僅得請求與其工作相當之報酬。
前項標準生產額,由雇方或雇方團體與勞方團體共同協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