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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工廠舉辦工人及學徒之補習教育時,應將辦法及設備申報主管機關;並應
每六個月將辦理情形申報一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