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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農村生活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一、農村再生設施。
二、農作產銷設施。
三、林業使用。
四、水產養殖設施。
五、畜牧設施。
六、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七、住宅。
八、農舍。
九、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十、鄉村教育設施。
十一、行政及文教設施。
十二、衛生及福利設施。
十三、公用事業設施。
十四、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
十五、宗教建築。
十六、溫泉井。
十七、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八、安全設施。
十九、遊憩設施。
二十、水岸遊憩設施。
二十一、交通設施。
二十二、戶外遊樂設施。
二十三、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
二十四、森林遊樂設施。
二十五、休閒農業設施。
二十六、戶外廣告物設施。
二十七、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二十八、古蹟保存設施。
二十九、隔離綠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