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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承領之山坡地,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其不能使用部分,經承租人層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自申報日起,減免地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