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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農田水利會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應即宣布開票結果,並於開票所門口張貼投開票報告表。
各開票所開票結果報告,與投開票報告表不同時,應以投開票報告表內容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