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0:09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休閒農場得申請設置前條休閒農業設施之農業用地,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之下列用地:
(一)工業區、河川區以外之其他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二)工業區、河川區、森林區以外之其他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
二、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三、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種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並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之林業用地,限於申請設置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至第九款休閒農業設施、第十款農業體驗設施之附屬營位或第十二款至第十七款休閒農業設施。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設置前條休閒農業設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