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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漁業通訊電臺於接獲船長或漁業人通報後,應查明漁船船籍或定置漁場設置地點,並代為填寫太平洋黑鮪漁獲通報表(格式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漁業通訊電臺應於每週星期二前,將通報資料彙整後送中央主管機關。
圖表附件:
附件三 漁船(CT-)捕獲或丟棄太平洋黑鮪漁獲通報表.PDF
附件四 定置漁業捕獲或丟棄太平洋黑鮪漁獲通報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