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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主管機關於當年七月一日後,得視南方黑鮪配額使用情形,受理申請再分配配額。
申請前項配額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並向鮪魚公會登記,由鮪魚公會彙整後報送主管機關:
一、南方黑鮪單船配額使用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漁船未離開其作業漁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