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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業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漁業權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失效,如需繼續經營,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換發。
漁業權執照失效時,其漁業權亦同時消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