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17 01:2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公糧業者應配合分署於契約簽訂後二個月內,完成連帶保證人及財產擔保之對保作業。契約連帶保證部分,除農會及已提供足額財產擔保或銀行擔保者外,每年四月底前應配合辦理一次對保。
連帶保證人有異動,經分署同意後,應變更連帶保證契約並辦理對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