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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保險人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複核通知文件未附記事實及理由者,其事實及理由。
二、對申請人所主張各項爭點之意見。
三、據以作成複核通知之證據資料。
前項保險人複核通知文件之作成,如為實地審查、檔案分析、立意或隨機抽樣審查之案件,應載明審查、分析及抽樣方式,並檢附相關資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