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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餐飲業作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洗滌場所應有充足之流動自來水,並具有洗滌、沖洗及有效殺菌三項功能之餐具洗滌殺菌設施;水龍頭高度應高於水槽滿水位高度,防水逆流污染;無充足之流動自來水者,應提供用畢即行丟棄之餐具。
二、廚房之截油設施,應經常清理乾淨。
三、油煙應有適當之處理措施,避免油煙污染。
四、廚房應有維持適當空氣壓力及室溫之措施。
五、餐飲業未設座者,其販賣櫃台應與調理、加工及操作場所有效區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