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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外語領隊人員類科通用制評量及華語領隊人員類科評量測驗及格人員,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署發給參加職前訓練通知書之日起三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合格結業,逾期未參加者,其評量測驗及格資格不予保留。
前項評量測驗及格且訓練合格人員,領取執業證者,始得受旅行業之僱用或指派,執行領隊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