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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輸事故調查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除為運輸事故調查之目的且必要者外,運安會不得將下列資料記載於對外發布之調查報告:
一、在調查過程中獲得之證詞及證物。
二、與運具運作有關人員間之通訊紀錄。
三、與運具運作有關人員之體檢紀錄。
四、涉及該事故相關人員之個人資料或醫療紀錄。
五、運具紀錄器之抄件。
六、運行管制通話紀錄之抄件。
所有語音紀錄,不得對外揭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