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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航空站地勤業者請領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請領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台幣三萬六千元;換(補)發許可證時,應繳納換(補)發證費新台幣二千一百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