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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裝卸危險物品之船舶,應於到港前二十四小時由委託人填具申請單載明左
列事項經商港管理機關審核許可後方得裝卸:
一、危險品種類、品名、性質、數量及裝卸應注意事項。
二、委託人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三、現場負責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四、運輸工具之種類、數量及到港時間。
五、其他申請單上應載明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