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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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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船員除參加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外,應依航政機關核定之船上訓練紀錄簿所載事項完成船上訓練及簽署,並於船上訓練前備妥船上訓練紀錄簿。但三等航行員及三等輪機員不在此限。
船上在職訓練應由雇用人依航政機關核定之航海人員船上訓練及評估指導手冊辦理。
受委託僱用本國船員之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或船務代理業或公私立專科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或海事相關公(工)協會,應協調外國雇用人依第一項配合辦理各職級船員之船上在職訓練;外國雇用人不配合辦理者,航政機關得停止其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之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