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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任一滿載艙間之總傾側力矩,係假定由下列各部分分別計算之結果相加而得:
一、各艙口之前後:
(一)一艙間具有二個以上可供裝載之主艙口,其在一艙口與另一艙口間各部分甲板下之空隙深度,應以自一艙口與另一艙口中點之前後距離決定之。
(二)假定穀類移動後之最後空隙形式,應如附件三所示。
二、未裝設縱向隔板之艙口內及其兩翼:假定穀類移動後之最後空隙形狀,應如附件八或附件四所示。
三、裝設縱向隔板之艙口內及其兩翼:假定穀類移動後之最後空隙形狀,應如附件四所示。
圖表附件:
附件四.PDF
附件四.DOC
附件八.PDF
附件八.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