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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分析網路元件動因時,應根據設備記錄將網路元件區分為訊務敏感項目及非訊務敏感項目。
前項所稱訊務敏感項目,係指可供多位用戶共同使用之網路元件;非訊務敏感項目,係指分配予單一客戶使用之網路元件。
訊務敏感項目之成本應以實際通信量為基礎,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
非訊務敏感項目應按網路資源使用情形為基礎,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
網路元件之成本分析資料應可追溯至個別機房或交換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