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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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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申請審驗、審驗證明補發、換發、登錄或設定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於申請時向主管機關繳交費用。
未依繳款憑條之繳費期限繳交前項費用者,不受理其申請審驗、審驗證明補發、換發、登錄或設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