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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為監督執行機關執行情形,司法院於必要時,得提出需求,由電信事業設置能立即自動傳輸行動電信通訊監察上線及下線資訊之設備,即時將有關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全部行動通訊監察上線及下線資訊,以專線或其他保密方式,傳輸至台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
行動以外電信有關前項通訊監察上線及下線資訊,電信事業應即時以專線或其他保密方式,傳輸至台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