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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用戶應指派擅長英文及英文打字適任人員自行值機,並參考「國際及國內
電報交換業務與專線電報業務手冊」收發電報。電信局為使用戶值機人員
熟諳值機作業方法及通報技能,可代為辦理訓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