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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處罰:
一、未依第十五條規定提出召回改正計畫或辦理公告、通知車主,經交通部限期辦理,屆期仍不遵行召回改正者。
二、未依第十六條交通部核可之計畫及限期執行召回改正,屆期仍不遵行召回改正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