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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就轄區重要公路依照下列項目,實施公路使用現況調查:
一、幾何線形。
二、路面狀況。
三、行車速率。
四、延誤因素。
五、肇事紀錄。
調查完畢,應就現況、安全與效用,評定各路段之服務績效,作為規劃及改善之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