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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對緊急應變計畫區及其鄰近區域內之民眾宣導緊急應變計畫。
前項宣導,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