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05:5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放射性廢料之運送,應先檢附載明下列事項之運送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後實施:
一、放射性廢料之種類、性質及數量。
二、運送路線、設備、機具及作業程序。
三、工作人員編組及通訊計畫。
四、輻射劑量評估及運送輻射防護計畫。
五、意外事故評估及緊急應變計畫。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燃料之運送,應另檢送保安計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